调整前 调整后 首套 30% 20% 二套 40% 30% 调整前 调整后 首套和二套 40% 30% 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,申请人或配偶任意一方须符合户籍在东莞(以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登记机关为准)的要求,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》(有效期为两个月,缴存时间以证明中“最近连续缴存时间”进行推算,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。通过粤港澳大湾区信息共享平台验证通过的,可减免纸质版的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》和缴存明细;验证不通过的,按照现有非互通方式办理)、《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》(一式一份)。 外籍缴存职工不可以在我市申请贷款。 调整前 调整后 50% 55% 公积金贷款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家庭收入,月还款额由不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50%调高至55%。 调整前 调整后 首套 90万元 100万元 二套 50万元 60万元 本通知实施之日起,本市此前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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